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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

发布: 2019-01-16 10:45:02

1月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当日起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

定量包装商品上的“C”标是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的标志。2001年,我国借鉴欧洲在定量包装商品上实行“e”标志的经验,首先在酒、食用油、米、方便面等13类产品中推行“C”标识。至2018年底,长三角地区报准使用该标志的企业已达到近千家,产品规格数超过5000个。商品贴上“C”标,即表明其产品净含量有所保证,消费者可据此放心购买到“足量”的商品。2013年以来,浙江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均保持在90%以上。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吴一新表示,此次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改革商品计量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企业守信自律、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抓手,对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变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并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政务网上进行自我声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市场监管部门一方面通过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等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自我声明和违规使用“C”标志行为,建立健全包含责令停用、信用公布等惩戒激励制度,树立信用典型,另一方面建立起消费者参与、全社会监督的计量监督网络,构建起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管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吴一新介绍,此次改革不仅将“C”标志使用范围由原来的13种扩展到量限范围内的全部定量包装商品,还把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使企业使用“C”标志前不需再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提高了“C”标志使用便捷性。面对省内近万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预计“C”标志的应用程度将大幅增加,整体上将有利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及定量商品净含量合格水平的提高。

“此前企业申请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手续相对繁琐,周期也较长,到期之后还需复查换证,积极申请标志的企业相对较少。”该局计量处副处长陈幼伟介绍,“通过自我声明制度的施行,标志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作用将被进一步发挥出来。接下来,长三角地区还将形成统一的自我声明平台。”

下一步,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加强宣传,扩大“C”标志社会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C”标志意义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计量监督,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